中国共产党章程:引领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纲领性文件
作者: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
出版社:人民出版社
出版时间:2017年10月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,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,该章程于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,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,现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于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。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共分为总纲和十一个章节,总纲阐述了党的性质、宗旨、指导思想、基本路线和奋斗目标;第一章规定了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、职权和任务;第二章规定了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;第三章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;第四章规定了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;第五章规定了党的市、自治州、盟委员会;第六章规定了党的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;第七章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;第八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;第九章规定了党的干部;第十章规定了党的经费和资产;第十一章规定了党的章程的修改和解释。
1、总纲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总纲部分明确了党的性质、宗旨、指导思想、基本路线和奋斗目标,党的性质是: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,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,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,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,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。
2、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各级组织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一章规定了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、职权和任务,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。
3、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二章规定了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,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拥护党的纲领,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,执行党的决定,履行党员义务,严守党的纪律,保守党的秘密,对党忠诚老实,积极参加党的活动,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。
4、党的中央组织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三章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,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、中央委员会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。
5、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四章规定了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的产生、职权和任务。
6、党的市、自治州、盟委员会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五章规定了党的市、自治州、盟委员会的产生、职权和任务。
7、党的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六章规定了党的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的产生、职权和任务。
8、党的基层组织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七章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,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等。
9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八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,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。
10、党的干部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九章规定了党的干部,包括党的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使用和监督。
11、党的经费和资产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十章规定了党的经费和资产,包括党的经费来源、使用和管理。
12、党的章程的修改和解释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十一章规定了党的章程的修改和解释,包括党的章程的修改程序和解释权限。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,对于全党统一思想、凝聚力量、推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